通霄分局107年「暑期青春專案」反毒、反詐騙、反飆車等預防犯罪宣導資料
2018/06/30發佈
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107年「暑期青春專案」反毒、反詐騙、反飆車等預防犯罪宣導資料-青少年保護篇(一)
愛護同儕不霸凌
網路世界健康遊
拒絕毒品珍惜生命
反毒反幫派你我做伙來
不逃學逃家
不深夜遊蕩
不參加不良幫派
不無照駕駛汽車、機車
不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場所
防制校園霸凌,勇敢說出來
不吸菸、不嚼檳榔、不喝酒
不吸食毒品、不濫用藥物
不瀏覽色情網站
不飆車
報案請打110
反詐騙專線165
婦幼保護專線113
反霸凌專線0800-200885
戒毒成功專線0800-77088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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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107年「暑期青春專案」反毒、反詐騙、反飆車等預防犯罪宣導資料-求職打工應注意事項(四)
一、 打工陷阱處處在,多停、看、聽、查問,安全打工沒煩惱。
二、 暗藏打工陷阱常見廣告用語:
(一) 強調工作輕鬆、彈性、待優、免經驗。
(二) 可先貸款協助解決困難,身分保密、高薪、小費多、條件為年輕貌美或要求單獨面試。
(三) 工作性質,公司地址、電話不明。
(四) 免甄試,但要先繳交報名費、保證金、證件,或必須繳費參加職前訓練或先購買產品。
三、 預防求職陷阱:『五不為、三必問、五必看』:
(一) 五不為:
1、 不繳不知用途的款。
2、 不購買自己不清楚的產品。
3、 不將證件及信用卡交給該公司保管。
4、 不隨便簽署文件。
5、 不為薪資待遇不合理的公司工作。
(二) 三必問:
1、 問自己是要找一份工作還是找一個事業。
2、 問明薪資、勞保、健保、出缺勤規定等勞動條件。
3、 問明確實的工作性質(內勤還是外勤)及職務內容。
(三) 五必看:
1、 可上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是否是合法正派經營的公司〔http://www.moea.gov.tw/~doc/ce/cesc1110.html〕。
2、 是否是正常運作的公司,還是只是在報徵的公司。
3、 是否有潛在的人身安全危險或暗藏求職陷阱。
4、 面試是否草率、輕易就錄取。
5、 是否待遇優厚不合乎常理。
報案專線110、反詐騙專線16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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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107年「暑期青春專案」反毒、反詐騙、反飆車等預防犯罪宣導資料-反飆車(五)
一、 超速行駛,等於玩命;損己害人,得不償失。
二、 青春不留白,流血不流汗;飆舞、飆球、不飆車。
三、 避免青少年陷入飆車的迷網,父母親請多關心您的子女,別讓家只是過夜的旅社。
四、 多一分愛心,少一分擔心;多一分了解;少一分悔恨。
五、 機車壞了可以再買;飆車擦傷的疤痕卻難以磨滅;人死了更是無法復生。
六、 請珍惜一生只有一次的青春歲月,切莫走上飆車的不歸路。
七、 汽車及機車駕駛人危險駕駛,或製造噪音,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,2萬4000元以下罰鍰。
八、 集體飆車行為不但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,9萬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禁駛及吊銷駕照,嚴重者,沒入車輛,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。
九、 未滿18歲少年,集體飆車、危險蛇行、製造噪音者,除罰鍰外,家長和少年都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,另公佈家長姓名。
十、 未滿14歲少年集體飆車,不但要公佈家長姓名,還要接受處罰及講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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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107年「暑期青春專案」反毒、反詐騙、反飆車等預防犯罪宣導資料-反毒篇(二)
一、 反毒警語
(一) 一人吸毒,全家受苦,身陷毒癮之害,別再害你所愛。
(二) 拉愷一時,尿布一世;英雄不吸毒。
(三) 吸一口毒,送半條命;遠離毒品,迎向朝陽。
(四) 毒品引進門,全家近鬼門;珍惜生命,拒絕毒害。
(五) 快感是瞬間,破滅是永遠,請拒絕毒品誘惑。
(六) 天堂地獄僅是一陣吞吐的間隔,請別上毒品的當! 毒品、毒你,讓您樂極生悲。
(七) 即時的關懷,是再生的喜悅,請協助吸毒者就醫戒治。
(八) 發現親友吸毒,請以愛心及耐心陪他一齊度過戒毒難關。
(九) 販賣毒品喪天良,吸食毒品失健康;吸食毒品等於自殺。
(十) 茫一時,悔一世,別讓毒品毀掉自己;毒品易上癮,上癮命歸陰。
二、 法律小常識
(一) 協助販賣毒品者,不論把風、聯繫、取款等行為,雖未實際交付毒品,仍屬「販毒」之行為。
(二) 若將毒品無償讓與他人則屬「轉讓」行為,也是犯法的行為。
(三) 若是成年人強迫、引誘或轉讓毒品給未成年人施用,均得以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罰。
(四) 施用毒品經警方查獲時,能配合警方並供出毒品來源,因而破獲販毒行為者,得減輕其刑。
(五) 販毒者常會將K他命摻入菸品中,欺瞞誘騙並免費提供給青少年使用,拒菸等於拒毒。
(六) 販毒者以「學生販賣給學生,因為未成年所以無刑責」,販毒是違法的行為,不會因學生身分而免責。
(七) 販毒者以「學生未成年吸食K他命不會上癮,不會損害身體」誘騙學生吸毒,請切記:「毒品的特性為容易成癮、不易戒除、對身體造成永久傷害」。
(八) 為了讓施用毒品者有改過自新的機會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 條規定:於犯罪未發覺前,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,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。對於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,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(地方法院少年法庭) 為不付審理之裁定。但以一次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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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107年「暑期青春專案」反毒、反詐騙、反飆車等預防犯罪宣導資料-網路常識(六)
一、 網路發表任何文章與言論,雖然並未指名道姓,但若於文章或是言論內容,在客觀上明顯可推測出其文章所針對之對象為何人(例如:該對象之住所、於何處從事工作、發表或是回應哪篇文章等足以使人認識其對象為何人),仍有可能構成犯罪。
二、 網路發言應謹慎,不要任意發表不當言論或行為,避免誤觸法網或引起社會恐慌;網路易衍生犯罪行為有:
(一) 於網路登載恐嚇公眾生命、身體、財產言論、煽惑他人犯罪、違背法令等不當言論,觸犯刑法妨害秩序罪,最高可處2年有期徒期。
(二) 散佈或販賣猥褻圖片、影帶,在網路上媒介色情交易,散佈或刊登性交易訊息之行為者,觸犯刑法第235條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、29條)。
(三) 竊取遊戲帳號、虛擬寶物、裝備、貨幣等、以詐術騙取玩家遊戲裝備者,觸犯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。
(四) 指摘傳述不實言論、以不雅或三字經謾罵他人、冒用他人名義發表不實言論、將他人照片移花接木或惡搞者,觸犯刑法妨害名譽罪。
(五) 網路上販賣、或刊載他人個人資料,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。
(六) 利用網路購物騙取帳號,或以便宜廉售物品騙取價款,觸法刑法詐欺罪。
三、 臉書按讚時,應謹慎不要一昧按讚,引起不必要的糾紛,發言更應小心:
(一) 未經同意不得公開他人個人資料(姓名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…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)。
(二) 不得有內容不實且妨害或攻擊他人名譽的言論。
(三) 不可張貼色情猥褻或虐待動物圖片、影片或訊息。
(四) 不可張貼或轉載他人智慧財產權。
(五) 未經同意不得轉貼他人照片、影片。
四、 損害賠償: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,需負損害賠償責任,網路犯罪構成侵權行為,侵權行為一經成立,就得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,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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